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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执照和经营原则及规章制度
2006-10-18 18:27  文章来源:驻科威特使馆经商处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调研

  以下提及的《科威特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执照和经营原则及经营规章制度》为外国银行在科威特获取执照及经营的最低要求标准,每份递交至科威特中央银行(CBK)的关于在科威特设立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申请,都将予以单独研究,科威特中央银行接受或拒绝的决定将会参考当时的具体情况。科威特中央银行没有义务就拒绝申请说明原因。
  
  建议有意在科威特开设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在正式递交申请之前,与科威特中央银行就此进行协商。
  
  申请在科威特开设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应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
  
  1、外国银行在科威特开设分支机构,申请应取得总部所在地国家管理部门相关书面执照。
  
  2、正式文件必须源自外国银行总部所在地主管部门,且内容应该表述出该主管部门在加强管理、交换管理信息、信息保密工作方面,准备好与科威特中央银行进行合作。在外国银行在科威特设立分支机构时,上述方面的必要安排工作应协商一致。
  
  3、提供外国银行总部所在地的监管部门,根据相关巴塞尔委员会标准(Basel Committee Standards),遵守国际银行集团及跨国分支机构监管最低要求标准的证明文件。同时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金融领域评估计划的报告,提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该主管部门执行巴塞尔核心原则有效进行银行监管的最新评估。
  
  4、提供该外国银行协会及协议章程条文,及其财务状况的信息,并附上最近3年经审计过的财务年报。同时提供该银行经由国际等级评估机构(例如Moody´s,S&P ,FITCH IBCA等机构)出示的信用等级评估。
  
  5、外国银行总部应承诺负责承担将在科威特成立的分支机构的任何责任。
  
  6、申请在科威特成立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总部承诺应就任何可能对该外国银行金融情况和声誉构成消极影响的新情况通知科威特中央银行。
  
  7、外国银行总部应提供在科威特成立分支机构的明确的战略、工作计划及其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
  
  8、满足其他科威特中央银行的要求。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的银行还应符合海合会最高委员会第18次会议的决议中所提及的所有条件和要求:
  
  1、申请在科威特开设分支机构,开展银行业务的银行所在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书。
  
  2、发放执照必须根据科威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指令、条件、程序的规定。
  
  3、海合会国家银行所有产权不应少于1亿美元。
  
  4、申请在科威特开设分支机构的海合会国家银行自建立之日起,其在银行领域经营业务不应少于10年。
  
  5、获得在科威特开设分支机构的海合会国家银行在任何时间段均应持有或划拨不少于1500万科威特第纳尔资金用于在科威特经营业务,同时按照科威特法律、法规、银行监管要求持有适当储备金。
  
  6、根据科威特法规和为此制定的指令要求,科威特中央银行对外国银行在科威特分支机构进行监管和检查。在对在科威特外国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检查前,外国银行总部所在地主管部门应与科威特中央银行合作。
  
  7、获得执照在科威特开设的分支机构在关于主动或强迫实施清算方面应遵守法律、法规。为此,科威特中央银行可使用所有已批准的相关法律和银行法规规定的措施。
  
  除上述条件外,所有外国银行,包括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银行,还必须满足以下特殊条件。
  
  1、外国银行必须遵守1968年第32号法《关于货币、科威特中央银行和银行业务组织法》、科威特中央银行对银行的监管和疏漏所颁布的指示和决议,及任何相关法律和决议。为此,须遵守以下条件:

  --外国银行应承诺划拨不少于1500万科威特第纳尔资金用于分支机构在科威特的经营业务。
 --在科威特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科威特国籍工作人员总数不应少于工作人员总数的50%,并在分支机构获准在科威特经营3年期限内,提供已实现上述比例的文件。
  
  2、目前阶段,执照应仅限外国银行在科威特开设一家分支机构。
  
  3、在不违反科威特规定从事经营执照范围规定的同时,分支机构应按照外国银行总部的协会条款和协议章程条文规定开展活动。
  
  4、在研究申请在科威特开设外国银行分支机构时,互惠原则应予以考虑在内。
  
  5、允许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在科威特开展业务的批准文件,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在此期间,如未开展经营活动,但按要求更新此前提供过的数据或信息,则经研究,可再延长一次,期限为6个月。

  随员孙蓉 
  驻科威特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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