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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偿贸易反投资计划的财政部大臣令
2003-11-18 17:34
  财政部第二号大臣令
关于补偿贸易反投资计划
2002年1月23日

财政大臣

◆ 经过对1992年7月26日发布的关于补偿贸易反投资计划的第694号内阁令的审议,重申了1992年5月10日第18次会议所作的内阁令,该令委托财政大臣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反投资计划的实施。

◆ 根据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世界银行联合委托的专家所做的研究报告,以及这些研究报告中有关要求实施反投资计划的行政性措施的建议,并考虑到反投资计划在阿拉伯海湾地区及其它发展中国家所取得的成果。

◆ 同时,根据内阁经济事务委员会于2002年1月14日所做的说明,该说明解释了对反投资计划的各种修改意见。

◆ 以及为了工作的需要。

决定如下

第一条 反投资计划规则修改如下:

1- 扩大反投资计划的实施范围:开始将反投资计划规则的实施扩大到包括总额等于或高于1000万科威特第纳尔的主要民用合同,以及合同额等于或高于100万科威特第纳尔的军事合同。

2- 反投资义务所占合同价值的比例:反投资义务的价值为合同支付总金额的35%。

3- 反投资项目建议:受反投资计划约束外国公司将面临如下几种选择:或是执行由反投资计划管理机构建议的符合科威特政府经济优先权的投资项目;或是提出自己的满足反投资计划要求的投资项目;或是参与由反投资计划设立的任意一种反投资基金。

一旦参与政府投标的外国公司名单由科威特政府准备妥当,那些上了名单的外国公司就必须向反投资计划管理部门提交他们的反投资项目建议。该建议应在科威特政府做出有关授予合同的最终决定之前提交。

4- 项目执行的期限:外国公司可获得最多一年的宽限期,一年之后,就应该开始执行反投资项目。执行反投资项目的期限取决于项目的性质和大小。

5- 银行担保:无条件的、不能取消的银行担保是反投资义务人必须做到的,这是为了确保外国公司能够完成他们的反投资义务承诺。所要求的银行担保的数值为供应合同额的6%。

6- 准予符合综合系数列表的反投资信贷,该系数列表根据反投资项目分类的经济领域,规定了系数大小。

第二条 所有的政府官员都必须在自己的职责之内执行这一决定。该决定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将在政府公告上发表。


尤素福?哈迈德?易卜拉欣博士

财政大臣兼计划大臣兼国家行政发展事务大臣

(穆建军译)
200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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