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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代理的法律
2003-02-11 14:39
  第一条
  非科威特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得在科威特从事商业代理活动。

  第二条
  合法的代理人,在申请注册时,代理人与委托人,或与委托人的另一当地正式代理人的关系均应为直接的关系,但须确认委托人的另一当地正式代理人不销售委托人的产品。

  任何未经注册的代理,不予承认,也不受理其有关申诉。

  第三条
  根据第二条,申请注册的代理人,应在取得代理后的两个月内到工商部登记注册。本法公布时的现有代理,均于本法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注册申请。

  第四条
  提交申请后十五天内,工商部应对申请作出决定。申请经核准,即发给批准证书予以确认。工商部应在官方报纸上公布每个获准申请及其有关内容。

  第五条
  工商部有权拒绝申请,但要说明拒绝理由。工商部将以挂号信的方式将书面决定通知本人。

  被拒绝申请的人,在被通知拒绝后一个月内,可向民事法庭庭长提出申诉。

  民事法庭庭长将及时受理申诉。

  第六条
  任何人均可以从工商部索取登记表。如未予登记表,则要开具证明予以说明。

  第七条
  按本法令条款规定,每个注册申请收取手续费3科第,每个申请的批注、更改及正式摘录收费1.500科第。免费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代理人、代理人的代表、代理人死亡后的继承人和公司的经理等,应在代理合同撤消或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持有关文件到工商部注册处申请注销代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者,罚款50到500科第。

  第十条
  任何违反本法令的规定而从事商业代理活动的外国人,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拘留处罚并处不少于100科第罚金。

  有关法庭有义务将公布的处罚立即通知工商部和工商会。

  第十一条
  在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处罚条例的同时,任何人,如故意向商业部或官方部门提供假资料,不管这些假资料与注册内容或批注有无关系,将给予拘留处罚,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和(或)给予50科第至500科第的罚金,法院将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和情况下下令更正这些假资料。

  第十二条
  上述条款规定的处罚也适用于,任何并未在工商部完成注册手续就用信函和印刷品宣传其业务或用某种工具宣称其为某商人或公司的代理人,或宣称代理销售与其无关的商品、资产、产品、商业物资。

  第十三条
  工商大臣颁布实施本法令有关的规定和决定。

  第十四条
  工商部的有关代表有权审理法律案件。公共检察官负责对违法犯罪的调查。

  第十五条
  工商部大臣和司法部大臣应分别执行本法。本法自刊登官方报纸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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