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 业 投 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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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02-11 14:02 |
直接投资:
2001年4月17日颁布的第8号外资直接投资法,取消了对外资49%的限制,开放100%外资在科威特直接投资。对自然资源和公共福利事业投资必须依法限期执行。优惠政策包括:十年免税;投资项目所必须的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原材料、包装材料、半成品等进口减免关税;允许聘雇外国劳动力,但须按规定比例聘用科藉劳动力。
间接投资:
2000年5月第20号法“允许非科威特人在科威特股份公司中持股”和2000年8月工商部第205号决定(实施细则)规定非科威特人可持有科威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份和控股,但不得持有上市银行49%以上的股份,除非向中央银行申请并报内阁批准。
外国金融投资机构可在科威特募集投资基金,但必须遵守1990年第31号法《有价证券流通的组织和投资基金的设立》,和1996年工商部第53号修改的实施细则,事前取得工商部颁发的许可证并予公报后,方得刊登广告招股。
补偿贸易反投资(Counter trade offset)
1992年7月26日内阁颁布第694号法
补偿贸易反投资计划》,规定承揽科政府大型(军事)工程供应合同,凡年度信用证金额超过100万科第(约30万美元)的外国承包供应商,均须在合同中规定,并承担反投资义务。反投资义务等于供应商合同金额的30%,必须自签约之日起4年内完成一半,8年内全部完成。外国承包供应商(经批准可代位)同科公、私企业组建合资公司,进行高科技风险投资(OBV),可参股科威特规定的投资基金,也可参与科威特阿拉伯经济社会开发基金离岸境外援建项目。反投资计划由财政大臣主持的委员会制订政策,由财政部次长主持咨询委员会领导的补偿贸易反投资执行办公室PEO),进行具体操作并监督执行积分制(程序管理)。外方未参与(最低为合同金额的6%)或未履行(最低为合同金额的10%)反投资义务均将受到处罚。
自由区投资
在科威特自由贸易区(KFTZ)内投资依照1995年第26号“自由区法进行。可在自由区开展仓储、展示、加工及区内服务业等经营活动但不准在区内销售。
由自由区进口或出口的商品及必须的各种器具和设备免征关税;项目经营收入免征所得税。
投资者兴建的建筑物和机械设备须投保一切事故险,期满后自费全部清除。
自由区内的项目之间、项目与负责管理自由区的机构,或其它与区内业务有关的管理部门和机构之间的争端可通过仲裁解决。除与诉讼担保和基本原则有关的部分外,仲裁机构可不受民事诉讼法和商业诉讼法的约束,制定自己的诉讼程序规则,发布多数通过的决议,该决议是双方都必须遵守的可执行的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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